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检测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4家检测单位通过资格审查。经专家评审,确定A单位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人B单位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称,A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不应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于是,采购人产生了疑惑——A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问题引出
公益事业单位可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吗?
专家点评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响应。《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第八条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因此,不仅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他的政府采购项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不能参与投标。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活动是否为经营活动,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判断:一是该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该活动是否符合单位的职能范围;三是该活动是否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可以判断其承接的科研、技术等服务是否属于经营活动。并非所有事业单位都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就能参与投标,如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就可以。102号令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综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而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
法规链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崔卫卫)